越南中国商会章程 (修改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正式注册名称为 “ 越南中国商会 ” ( 简称商会 ),英文名称:BUSINESS ASSOCIATION OF CHINA IN VIET NAM (简称 BACV)。
第二条:商会为其所在地的非赢利质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商会注册会址:越南河内市巴亭郡讲武路D8号 河内酒店M层商务中心
第二章:质、宗旨及办会原则
第四条:本商会是由在越中资机构企业和机构发起并在越南注册成立的、代表中资企业利益、维护中资企业权益、协调中资企业关系的合法机构。以促进中国和越南两国经济贸易, 投资合作为宗旨, 增进两国工商业界的了解和沟通, 扩大经贸合作和相互投资的机会, 积极落实中越两国经贸合作“ 平等互利, 注重效益, 讲究质量, 形式多样, 共同发展 ” 的二十字方针 ,不断推动中越双方经贸合作的发展。
商会的宗旨主要是:
1. 推动中资企业之间的相互协调,联系和交流;
2. 增进中资企业和当地政府、工商界的联系、沟通和了解,扩大与越南的经贸合作;
3. 代表中资企业对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 指导中资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 商会的办会原则:本商会在我驻越使馆的组织和领导下,按照 “自律、自主”的办会原则,以“交流沟通、约束协调、诉讼维权”为核心,积极开展日常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任务和作用
第五条:参加、举办与越南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工商业团体的经贸交流活动,密切中资企业与当地企业、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交流,全方位地推动双边互利合作,发挥商会作为一种新的外交资源的作用。
第六条:商会作为民间社团,将发挥在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中的辅助作用,组织会员应对贸易摩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商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外交手段的作用。
第七条:商会作为中资企业的自律组织,将加强中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指导和协调中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利益,避免自相竞争,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发挥商会作为中资企业协调利益、交流信息的平台作用。
第八条:商会将发挥其团结、引导、促进、服务于中资企业的功能,为在越南或准备进入越南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协助中资企业拓展业务,发挥商会为中资企业提供服务的载体作用。
第九条:充分利用商会网站宣传商会宗旨,介绍会员信息,及时提供中越两国经贸信息。
第四章:会员
第十条:经越南贸易部,计划投资部或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我国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或个人在越南投资的企业或代表处。凡承认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商会理事会批准,即可加入商会成为会员。商会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 企业负责人 ) 可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对在越南合法注册的香港、澳门等地的企业、台湾企业或个人,如其有意成为商会成员,商会也积极吸纳。
第十二条:本商会会员享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
第十三条:本商会会员享有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本商会会员享有书面要求提供商会财务和财产事项说明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商会会员按照商会宗旨,可向商会提供具体可行建议,以促进商会进步和发展。
第十六条:本商会会员具有履行商会宗旨及商会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第十七条:本商会会员具有按照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
第十八条:本商会会员应该维护商会的名誉和权益, 并以互助互惠的精神, 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 。
第十九条:所有会员应该遵守如下条款 :
• 会员开展商贸活动必须遵守越南有关法律和法规;
• 任何会员退会, 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商会理事会提供辞呈, 辞呈自其出具之日起生效;
• 如会员违法或违反商会的规定或商会理事会认为会员行为不当提出书面劝告后无悔改, 商会即书面通知要求会员自行退会。从商会书面通知下发之日起视为会员已经退会;
• 未获得商会理事会的事先许可, 会员不得以商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 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 会员公司结束或终止在越南的业务;
- 会员拖欠商会年费超过三个月;
• 会员公司代表因为公司人事调动离开越南, 其后任可享有会员资格;
• 任何情况下会员一旦失去会员资格, 不再享受商会给予的权利, 也不能要求商会退回年费;
• 本商会设有联系会员和个人会员。视具体情况可设观察员。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商会秘书处等。会员大会为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商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系商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 审议,修改并批准通过商会章程;
• 审议和批准商会年度经费预,结算;
• 提名并选举新的商会理事会成员;
• 审议和通过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要有 2/3 ( 三分之二 ) 或以上成员参加到会。其审议通过事项和选举事项的表决必须有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方视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商会下设商会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商会理事会为常设机构, 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的研究和讨论。理事会由商会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 其职责如下 :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 使用和管理商会会费;
• 提供商会章程修订草案;
• 筹划和实施并参加由商会主办或商会和其他组织合办的各种活动;
• 主办商会内部信息通讯;
• 管理商会的财产;
• 在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协调处理商会成员内部的矛盾及纠纷;
• 如有需要代表商会就会员权益对外进行交涉;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对外代表本商会行使职责。商会会长不在时可由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责。商会会长在商会理事会的成员中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会长提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赞成通过。商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商会所有日常事务。
商会会长的职责如下:
• 主持所有商会的会议;
• 签署以商会名义出具的文件,或授权副会长代签文件;
• 向商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指导商会代表大会工作。
本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由对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将作为商会的顾问,协助现任会长开展工作。名誉会长的产生由理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经过越南中国商会理事会批准,在条件具备的地区依据越南的法律和章程成立分会,依据越南的法律和分会的章程注册,并独立开展工作。经过越南中国商会理事会批准,中国各省和自治区企业可以依据章程成立省或自治区的企业联合会,依据越南的法律和企业联合会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届商会理事会任期二年, 可以连任, 直到下届代表大会推选出新一届理事会为止。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仪式上,上一届理事会与新一届理事会正式交接。
第六章:会议
第二十六条:商会每年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协调确定会议时间,讨论会议事项,确定地点。商会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商会阶段工作。
第二十七条:商会理事会在情况必要时可以协商召开临时会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商会每年举办若干次活动,如专题研讨,外地考察及联谊活动,以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情谊沟通。活动形式和地点由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商会会员、联系会员、个人会员和观察员须定期交纳会费。每年会员代表大会将审议商会年度经费开支计划, 视商会的发展和基本需要讨论批准新的年费标准。年费不足部分可由会员单位赞助或通过组织赞助活动等筹款解决。新接纳的会员年费按照批准成为会员的时间以半年折算缴纳,即成为会员当年不足半年的,年费可折半缴纳。
第三十条:会员自加入商会起即应缴纳会费。自第二年度起应该于每年元月一日起缴纳, 逾期三个月未缴纳者应予停止其权利。
第三十一条:商会可以接受会员或外界合法与无条件的捐赠或补助。
第三十二条:商会收支帐目由理事会向每届会员大会提出报告,供会员审议通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章程或任何修订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应呈报越南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 2012年 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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