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报》1月6日报道,在《公共投资法》、《公私合营投资法》、《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电力法》、《企业法》、《特别消费税法》和《民事判决执行法》若干条文修改补充法草案小组讨论会上,国会代表表示,既要鼓励私营部门投资输电基础设施,又要保证国家对电网运营的垄断地位。
为使党的有关输电网招商引资和投资社会化的观点、政策和方针制度化,符合实际要求《电力法修改草案》第五条对现行《电力法》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国家垄断输电网运营,但运营国有经济部门投资建设的电网除外;国家鼓励各经济成分按照各时期国家电力发展规划投资建设输电网。
关于修改电力法,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阮方俊基本修改和补充《电力法》的若干条款的意见。但认为如果只修改《电力法》第四条第2款,并不能彻底解决输电问题,还需重新审议修改其他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