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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拉开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整顿大幕

(2015/04/30)
来源:华尔街日报
  伴随风险的不断累积,中国政府终于启动了针对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同业业务的整顿工作,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并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

 

    中国央行日前联合外汇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正式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并于周五对外发布,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同业业务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不受75%的存贷比考核要求,同样也不存在拨备覆盖率要求。部分金融机构利用该业务借短投长,加大金融杠杆以获取高额利润,但期限错配增加也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加剧。

 

    今日发布的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还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 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此外,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对同业业务期限界限也有明确规定,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壹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该通知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央行解释称,规范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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