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政规定,从2014年2月15日起,企业只能在实现下列交易是以现金付款:
a. 购买、使用价值两千万越南盾以下的货物,服务;这些费用要根据规定成立呈报表;
b. 企业的费用以实现各项国防、安宁任务;服务给工作地方防止艾滋病的活动;辅助服务企业的党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的活动。
对于一切其他费用,企业必须以非现金方式付款,不然就不能列入合理费用。
上述内容规定在2013年12月26日的218/2013/ND-CP号议定,明细规定及指引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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