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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倡议书

(2014/04/22)
来源:未知
    为了树立在越南的中国公民良好文明的形象,为了实现中越两国“谋和平、求稳定、促发展”的共同愿望,促进中越两国经贸合作健康的发展,确保中国公民在越南工作、学习、生活有一个稳定祥和的环境。再此,为了体现爱国之情,我们要热爱祖国,人在越南,心系祖国。海外赤子爱国情怀历久弥新,民族自尊心自豪感永存心间。要在越南积极弘扬、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努力发扬、发展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爱国从点滴做起,从自己做起,从日常做起;做友好文明的中国人,受人尊重的中国人。为此,越南中国商会向在越南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以及在越南经商的中国公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文明经商
    1、坚持守法经营
    在越南经营的中资企业和经商者要坚持遵法守法,合法经营、合理纳税。要高度重视维护中国国家和企业的整体形象,遵守越南的法律法规,自觉放弃和抵制违法经营的短视行为。要增强合法用工的理念,中国员工的入境签证、申办劳动证及居住手续都要符合越南法律和中越两国外交协定的要求。要从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来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2、坚持诚实守信
    在越南的中资企业和经商者要坚守商业道德,拒绝走私、杜绝制作、贩运假冒伪劣商品的渠道,坚决做到不行贿、不坑蒙拐骗。要加强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中国企业与越南企业之间的团结,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和相互拆台扰乱正常市场的行为。
    3、履行社会责任
    在越南中资机构、企业和经商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正确处理好依靠当地社会发展和回报当地社会的关系。要有社会责任意识,坚持有取有舍的企业经营门道,注重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实现赢利和环保双成果。要十分重视兼顾当地的利益,恩惠当地的社会和民众。要为推动当地的就业和培育当地人力资源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尊重、善待所聘用的当地员工,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
    4、增强风险意识
    在越南的中资机构、企业和经商者要增强风险意识,要在全面了解越南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社会和治安环境的基础上,正确地认识和评估企业、员工、经商者面临的安全风险。要建立长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和教育培训体系,确保生产和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
如发生与越南本地企业、社会群体、个人的纠纷,要教育中国公民善于克制忍让,并及时向中国驻越使领馆报告或及时与越南中国商会(包括各分会)保持联系,处理纠纷要有预警机制,要避免矛盾激化和肢体冲突,通过政府组织或企业、社会渠道解决纠纷。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5、明确安全责任 
    保证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在越南中资机构、企业、经商者面临的头等大事。机构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越南当地实际情况加大安全防护的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员工人身、财产的保险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到位,确保机构、企业、经商者的安全。
    6、共建和谐社会
    在越南中资机构、企业和经商者要树立共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贸易往来过程中广交越南朋友,增进中越两国人民间的传统友谊。要努力扩大与越南当地政府、企业、社会的利益交会点。加深双方的互信,谋求双方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努力拓宽中国企业在越南和谐发展的空间。
    二、规范个人文明行为
    1、相互尊重
    以良好的修养,展现自尊自信,热情坦诚,以礼相待,在友善待人的同时赢得他人的尊重。
    2、真诚相待
    诚实守信,表里如一。以真诚为纽带,促进人与人间的信息传递、情感交流、思想沟通。
    3、宽容大度
    心胸豁达, 宽以待人。多为他人着想,体谅他人难处,帮助他人为乐。包容不同意见甚至反对自己意见的人。
    4、严于律已
    对越交往中要遵守国家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说损害国格、人格的话,不做损害国格、人格的事。对越交流合作要清楚每个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5、把握分寸
    以平等的心态对待交往的对象,以热情善意、不卑不亢、大方得体为待人接物的尺度。即不自吹自擂、过度标榜,也不要忘自非薄、虚荣客套;即要热情友好,又要坚持原则。
    6、尊重差异
    要充分认识中国和越南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和不同的民族特点,了解两国文化的差异性,了解越南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起事禁忌并给与实际的尊重。
    7、积极融入
    要主动积极与当地民众的交流沟通。对当地民众的生活习俗要尽量做到入乡随俗。使中国公民能更好地融入越南当地社会,扩宽中国公民在越南平安和谐的生活空间。
    8、讲究仪表举止、注重个人修养、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提倡廉洁节约、奉行健康娱乐。
 
 
本倡议书于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在越南中国商会第四次工作交流会上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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