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颁布按外贸合同金额计价的规定》
(2015/05/27)
越海关日前公布了按照企业外贸合同金额计价征税的具体条件(第1677/KTTT号文件)。根据规定,海关按合同价格计征进出口税的条件为:结算条款中应写明该合同将全额通过银行以L/C、TTR、TT、DA、DP方式结算,且企业应在合同中写明结算银行。当该银行与实际结算的银行不同时,企业在申报时应向海关说明。如以TTR、TT、DA、DP等方式结算但未在合同中写明,企业须出具银行结算单据。
目前,越方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海关定价制度。如未达上述规定,越海关将按其公布的最低限价表对商品计征进出口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