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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新矿法》

(2015/05/27)
     在过去几年中越南积极创造加入世贸组织的必要条件,其中修改、完善和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作为符合世贸 组织的要求加快立法进程的一部分,2005年对1996年矿法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新矿法于2005年10月1日生效。由于仓促,一些细节的修订要到 2008年才能完成。2005年12月27日政府160号令和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1号通告提供了该修订法的执行、指南。
 
    本次矿法修订中的主要变化包括:
 
1.为越南制定“矿产总规划”奠定了基础
    新矿法为“矿产总规划”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框架,其详细部分将由政府另外提出。原则上任何违反矿产总规划的采矿行动都被禁止(当总规划正式颁布后),160 号令规定了总规划中需要包括的一些内容(比如社会经济条件)但只限于一般性的规定。关于煤炭工业的一个类似的总规划政府是在2003年采用的。
 
2.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在矿权授予方面的权力分配
    省人民委员会可以发放个人采矿许可证和涉及普通建筑材料矿产的普查、勘探、采矿和加工许可证,以及国家矿产总规划以外地区或国家矿产储备地区以外地区的采 矿和加工许可证的发放。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负责省人民委员会管理以外的矿产调查、勘探、开采和加工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证的发放者有权批准该许可证的延长、撤消、恢复和转让。
 
3.取消了小规模普通建筑材料矿物开采必须得到采矿许可证的规定
    事实证明,要求个体采矿者和小公司通过勘探和预可行性研究一整套程序申请小规模建筑材料矿产的开采许可证是不现实的。本次矿法修订虽然在上述方面做了一些 修改,但总体上看,并未做出重大的变革,无论是160号令还是1号通告都没有实质性变化。重新修订的矿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例 如取得采矿权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在本次修改中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些对投资者特别是私人和外国投资者有较大阻力。
    事实证明,要求个体采矿者和小公司通过勘探和预可行性研究一整套程序申请小规模建筑材料矿产的开采许可证是不现实的。本次矿法修订虽然在上述方面做了一些 修改,但总体上看,并未做出重大的变革,无论是160号令还是1号通告都没有实质性变化。重新修订的矿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些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例 如取得采矿权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在本次修改中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些对投资者特别是私人和外国投资者有较大阻力。
 
    新矿法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1)鼓励
    新矿法第5条提出,国家将为国有企业在重要矿产的开采和加工业中起领导作用提供优惠条件。这条在实际中对私人投资者有多大影响可能并不明显。但这确实会让人对投资者在涉及到重要矿产的领域与国有企业竞争的能力产生怀疑。
 
(2)限制
    新矿法允许政府在任何规定的时间内宣布允许出口和限制出口的矿产表。即使是矿产投资者已经投资的并用于出口的矿产开发项目也不例外。因此该法 阻碍了大资本的长期项目的投资。类似的还有新矿法第14条允许政府由于国家的国防、安全、历史或文化或公共利益等原因宣布正在采矿的地区为禁止采矿区或暂 时禁止。由于政府的干预权过大,使投资者缺少安全感。
 
(3)土地租约
    新矿法规定矿业公司进行采矿和矿产加工活动必须与政府机构(通常为地方人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准人租约。如果租地中任何部分被放弃或采矿许可证和加工许可证 期满,这些租约必须给予修正或更新。矿业公司可能会担心得不到土地租约,因为采矿经营中土地的使用是重要的问题。签订土地准人租约的要求使在取得采矿经营 权的管理程序中增加了不确定性。
 
(4)要求投资者增加基础设施投入
    根据新矿法,投资人从事矿业活动时可能被要求根据批准的勘探计划或可行性研究进行改善基础设施的投资。但新矿法和税法中没有规定这类投资可以得到补偿(通 过减税、减少地租或其他鼓励)。这种做法通常是可以理解和可以接受的,但这却会阻碍在没有或缺少基础设施地区的采矿投资。
 
(5)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不具有申请采矿许可证的专有权
    根据新修订的矿法,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仍然不具有申请采矿许可证的专有权,仅具有一个特别申请权,而且这个权力也只是在勘探许可证期满后的6个月内有效。由 于勘探活动常需要大量前期投入和时间,而采矿许可证是对投资者进行勘探工作的一个激励。采矿许可证能否得到批准的不确定性是在越南进行矿产勘探活动的主要 障碍。另外,160号令有一个变化会对投资者产生消极影响,勘探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减少到以前的50%,有些情况为10%。
 
(6)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转让规定基本没变,采矿许可证的附加内容只做了小小的修正,要求许可证持有人使用矿权水和地热必须在许可证中明确提出。
 
(7)投资许可证
    新法并没修改旧法中的31条4款,该款规定,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发给依据越南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投资许可证。由于矿产项目的投资通常在勘探时就开始了, 这项规定可能使必要的许可证不能及时得到。其结果将影响到采矿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融资中的“可贷性”。一个较好的矿业法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申请投资许可 证,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同时自动得到投资许可证或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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