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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贸易法关于委托买卖货物相关规定

(2015/06/04)
    在经营活动中,一方因为特定条件无法直接洽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委托另一商人代为进行。
 
    根据2005年越南《贸易法》规定,委托买卖货物是商业活动,其中,委托方按与委托方实现协议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货物,并领取委托酬劳。委托买卖货物的特点是:
 
    第一,是商业中介形式。参与主体是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后者是商人。有两类委托:(i)委托卖货——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购买货品(ii)委托卖货——委托方把货品交有受委托方销售。
 
    第二,货品是合法,或允许在市面上流通的产品。各方不可委托或承接委托买卖违禁品。通常,委托买卖的货品都是数量少,价值高的特殊产品。
 
    第三,须分别“委托”和“授权”。授权是某人责成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协议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买卖货品时委托方要求受委托方以后者本身的名义代为买卖货物。若没有委托方以书面同意,受委托方不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买卖货品委托合同。
 
    第四,委托活动须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进行。委托合同以文本或其他相当价值的形式拟定。合同内容注册委托买卖的货品、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委托酬劳、结算时间等问题。
 
    第五,委托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是根据委托合同条款确定。若事先没有协议,委托方有义务提供关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料、资讯和工具:按协议提供金钱或交 货;支付委托酬劳和其他合理费用等。受委托方有义务:按协议交钱或交货;按协议买卖货品;通知委托方各项有关履行委托合同的问题;按协议履行委托方的指 引;保管获提供的财产、资料,以履行委托任务;保密与委托合同有关的信息。此外,各方要对对方违法行为负连带责任,若其中本身有部分错失(根据2005年 越南《贸易法》第155至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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