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对于工业产权转让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5/06/04)
与转让工业产权的使用权不同,转让工业产权活动中有许多值得企业关注。
工业产权是对本身创造拥有的创制发明、工业款式、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商标、商业名称、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权限,以及对劣性竞争的保护权。
根据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转让工业产权是拥有者转让给其他组织、个人。”工业产权的范围是按照产权保护证书的范围来确定。对于有创制发明、工业款式设计、商标等产权保护证书是签发给多个组织、个人的场合,该工业产权将由组织、个人拥有。个权利拥有者当决定转让本身所拥有的工业产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考虑一下问题:
权利拥有者至可以转让本身在产权保护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产权。
地理标志权不可转让。地理标志是指出商品来自具体区域、地方或领土的标记。根据《知识产权法》,国家允许生产商品的组织、个人可以注册地理标志,但不能成为该地理标志的所有主。因为上述组织及个人不是权利人,所以不可以转让地址标志。
在同样经营领域里,获保护的商业名称能辨别带有该名称的经营主体与其他主体。因此,商业名称只可以与其名下的所有经营活动、经营单位一起转让。
获保护的商标须是标志(字母,文字,图案,图片,包括全信息或这些因素组合,以一种或多种颜色组合表达)和可辨别商标所有主的商品劳务与其他主体不同,所以所有主转让商标的时候,不能误导其名下的商品劳务的特点、来历。商标只可以转让于具备该商标注册条件的组织、个人。
工业产权转让须以签约进行,获称为工业产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