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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并购活动与《竞争法》相关规定

(2015/06/04)
  并购活动受许多法律文本的约束,其中《竞争法》被视为对上述活动影响最大。
 
  根据2004年《竞争法》,并购活动是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企业并购,收购企业,企业合一或企业联营,以及法律规定的若干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其中:企业合并是一家或多家企业把所有合法财产。权益或义务转移给另一家企业,同时终止被合并企业的活动。
 
  企业合一是两家或多家企业转移所有合法财产、权益和义务成立一家新企业,同时终止所有参与合一的企业的运作。、收购企业是一家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足以控制和支配被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活动。
 
  企业联营是两家或多家企业共同投资一部分合法财产、权益和义务来成立新企业。
 
  进行并购的动机是尽量发挥企业的价值,因此并购将直接影响经济活动的竞争性,隐藏控制市场、限制竞争危机。因此,为维持企业良性竞争环境,《竞争法》已规定一些条款限制各参与方结合市场份额而进行的并购交易。
 
  并购交易至获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各企业参与结合的市场份额低于30%,或企业在进行经营者集中后仍属于法律规定的中小规模企业。对于结合的市场份额从30%到50%的交易,必须在进行前以文本通知竞争管理局,至可以在接到答复该经营者集中行为不属于被禁止场合的通知后,前往职能国家申办手续。《竞争法》禁止进行结合市场份额超过50%的交易。
 
  然而,并非所有行程控制市场地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都带来消极影响,法律规定以下场合免收约束,包括:
 
  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其中一方或各方陷入解散、破产危机;集中行为有助于扩展出口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工艺技术。
 
  若获得商业部长或总理审批签发免发约束决定,上述场合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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