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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贸易中介酬劳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5/06/04)
  中介是促进商贸交易的催化剂,这在越南是获法律认可的活动。
 
  据2005年越南《商业法》规定,贸易中介是有一商人在相关各方协议和签订货品交易、供应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做牵引角色,并且按照中介合同领取酬劳。
 
  为保障协议自由,越南法律允许各方可以协议产生中介酬劳权益的时间。对于没事先协议的场合,中介酬劳权将从各方签订中介合同当天起产生。这规定源于中介活动的特点,中介担任牵引、调解角色,直至各方签订交易合同为止,但不包括监督各方执行合同义务。
 
  各委托方有义务支付中介酬劳。中介酬劳权只在各委托方履行本身义务的情况下才得到保障。
 
  实际上,许多价值庞大的交易合同,各委托方会在双方完成结算义务后才支付中介酬劳。因此,视各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可能产生的权益和义务而定,履行结算义务的时间会有所改变。
 
  履行结算义务的时间通常在中介结算期限条款内规定,委托方有责任在领取交易款项后的固定期限内结算中介酬劳。
 
  对于中介活动,上述协议含很多风险:第一,中介难以掌握各方是否已履行义务。第二,中介的权益受制于委托方,若后者不获结算交易款项,中介也无法领取酬劳。
 
  作为供应和需求之间的桥梁,中介活动有助于提升经济交易效益,然而, 中介应谨慎衡量中介合同条款,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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