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单方提前终止授权合同的若干规定
(2015/06/04)
越南对于授权方或被授权方不满意对方做法的场合,可以单方面要求终止授权合同以及索取本身的合法权益。
授权合同或授权书只是一种授权形式,授权的定义是某人以另一个人的名义在授权代表范围内履行民事交易,以维护授权者的合法权益。
各方可协议选择哪种授权形式。对于授权合同,授权方和被授权方要一同签订合同。对于授权书,只有授权方签字和盖章。
根据2005年越南《民法》规定,单方取消授权合同是授权方的自主意愿,不需理由。授权方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支付相当与被授权方已完成工作部分的酬劳或赔偿损失(若事先有协议)。
对于没有酬劳的授权场合,授权方也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只要在适当时间内提前通知被授权方。如果单方违规终止或取消合同,若造成损失将要做出赔偿。
实际上,授权合同若经过公正确认(尽管没有规定)更具法律效力。因这授权合同除了双方签字外,还有第三方确定其真实和合法性。只是当终止或取消经过公正确认的授权合同,在法理方面稍微有不同,取消或终止合同是单方面的法理行为,不是双方或多方,所以手续上不一定要各有关方都同意,单方取消或终止合同的通知书也不必公正确认。
然而,2006年越南《公证员法》规定“修订、补充、或取消经过公正确认的交易合同,须事先得到相关各方以具公正确认的文本表示通过或同意”。这规定无形中限制了授权或被授权方单方取消合同的权限。公证员通常只以“协议终止合同”的形式公正单方取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