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对外国代办处事业辅助制度
(2015/06/04)
外国总公司在越南开设代办处,如果代办处停止活动,企业必须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因为更改结构、革新技术、或经济理由而进行合并、合一、划分,导致代办处停止活动和劳动者失业的场合,资方要支付失业辅助金给劳动者。
获总公司支付失业扶助金的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在企业工作12个月以上。扶助金将按一下方式计算,每年工作时间就将相当于一个月薪资,但对于每位劳动者,资方起码要支付两个月薪资作为失业辅助。因此,已在企业工作12个月以上但不足两年的劳动者,失业辅助金将是两个月薪资(相当于失业辅助金规定最少金额)。
用以计算失业扶辅助金的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代办处的工作时间扣除当事人参加失业保险和已获得企业支付离职辅助近的时间。对于余下的零星月份,将按一下方式计算:如果不足一个月,将不获得失业辅助;从1至6个月以下,失业辅助金是半个月薪资,6个月以上将获视为1年,将获领相当于1个月薪资的失业扶助金。
计算失业扶助金的薪资是劳动者失业前6个月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平均薪资,包括:薪资、区域津贴、职务津贴(若有)。
失业辅助金会在劳动者失业后的7天内,直接在工作地方或最方便劳动者领取的地方发放。
因此,当外国公司结束在越南代办处的活动,企业有义务支付失业辅助金给具备享上述制度条件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