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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关于现金结账新规定

(2015/06/04)
  越南政府有关现金结账新规定之222/2013/ND-CP号议定。
 
  新议定对现金和现金结账的概念做出清晰规定,营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扩大现金结账涉及对象,包括各信贷组织、外国银行分行、国库和各相关组织与个人。
 
  根据新规定,各种被限制的交易包括:国家预算经费使用机构,国家资金使用机构不得用现金进行结账,财政部和国银规定允许的情况不属此例。
 
  此议定注明若干具体例外情况,而新议定则无此类似情况规定。在证券交易厅上的各宗证券交易或已在证券记存中心注册、记存的证券不以现金结账。企业凑资和企业凑资转让的交易不得以现金结账;非信贷组织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不以现金结账。有信贷组织,外国银行分行对客户实行贷款融资,必须遵照国家银行的规定。提款一事,161号议定规定各信贷组织和国库获准与提取大笔现金的客户进行磋商,和只需提前通知。222号议定对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采取类似规定;但对于国库,客户无论提款额多少,都要想财政部注册,而非只通知和同上述组织磋商。此规定是为了加强监督各国库的政府预算源至现金交易,因为各国库对国家经济体和货币问题居重要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新议定并无规定禁止人民在房屋、汽车和其他大价值财产买卖上使用现金交易。
 
  综观,222号议定对使用现金结账有更紧密和更限制的规定。这规定初期可能令向来习惯现金交易的市民有些不习惯,但符合国家经济体减少使用现金,较强透过其他工具进行结账的主张,符合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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