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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

(2015/05/27)
根据政府1996年10月3日关于给外国人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第58号决定;
根据政府1999年年12月3日关于对1996年10月3日第58号决定的修改、补充的第169号决定;
根据各有关部、委的意见,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给“外国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简称: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国内的各企业、组织”(简称:劳动力使用者)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对象如下:
1、国营企业;
2、外资企业;
a. 外国独资企业;
b. 与外国联营的企业;
c.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各方(此情况由越南企业负责为外国劳动者申请办理劳务许可证的有关手续);
d. BOT企业(建设-经营-移交),BTO企业(建设-移交-经营)以及BT企业(建设-移交)。
3、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的企业;
4、属其它各经济成分的企业(包括:经注册登记并经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准许招聘外籍劳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
5、按经济核算制度活动的事业单位;
6、国家行政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和从事经营、服务的其它政治社会组织;
7、投标商(总承包商、分包商)是越南或外国承包商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咨询项目招标时,投标商可以是个人;
8、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和培训单位;
9、外国公司代表处,外国公司分公司,各经济、贸易、财政、银行、保险、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司法咨询组织的办事处;
10、外国联营银行、外国联营分行,包括在越南活动的外国银行支行和联营信用组织、外国独资信用组织;准许在越南活动的联营保险公司或中介保险联营公司、外国律师组织分支机构。
11、合作社
上述(1-11款)各企业、组织,在下列情况下不需办理劳动许可证:
发生紧急情况,被劳动力使用者雇佣来处理事故的外国人;如处理事故需6个月以上,按本通知规定,外国人到越南2个月前仍须办理劳动许可证。
外国人是外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经理、副总经理。
外国人是代表处代表、分支机构代表。
 
二、 申请劳动许可证、延长劳动许可证有效期和补发劳动许可证手续
1、 申请劳动许可证
a. 申请劳动许可证的材料
劳动力使用者应向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授权的国家机关提交一套材料申办外籍劳动许可证,材料包括:
劳动力使用者的材料,包括:
为外国人办理劳动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格式填写);
由越南职能部门颁发并经越南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营业执照、成立和经营范围许可证、或准许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许可证副本;
根据越南政府1996年10月3日第58决定的第7条1款规定,由职能部门批准同意招聘外籍劳务的档(按规定格式填写);
经劳动力使用者确认并已签订有时限的劳动合同或外国方面派人在越南工作的决定副本(对于外国人正在越南的情况);或劳动力使用者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或决定派人在越南工作的意见文件。
外国劳动者的材料,包括:
劳动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格式填写)。
由越南司法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在越南居住地的履历证明。
正在外国居住的外国人,由外国职能部门出具的履历证明。
外国人专业技术水准证书副本。关于外国劳动者的专业技术水准证书包括:按居住国的规定,由职能部门颁发的大学毕业证书或相当于大学以上水准证书或技术专业水准证明。
对于外国人是传统行业的艺人和在其它行业的生产、调度、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如没有专业证书,须做自我鉴定并经居住国职能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水准和管理水准鉴定书。
由越南省级以上医院或其它相当于省级医院、诊所出具的健康证明。如在国外出具的健康证明,按居住国规定办理。
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向办证职能部门提交视为有效。
外国人自我鉴定书贴彩色照片,尺寸3cm乘4cm(按规定格式填写)。
交3张彩色照片(尺寸:3cm乘4cm)正面、头部、不带银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照片不超过一年。
履历证明、健康证明、履历表、专业技术水准证书副本、专业技术水准和管理水准鉴定书,如果是外文须翻译成越文。翻译文本须经领事部门认证,或经越南公证机关认证。
b.颁发劳动许可证
劳动许可证是根据已签订或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限或外国方面派人到越南工作的决定而颁发。
自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授权的机关必须给外国人颁发劳动许可证。不同意颁发劳动许可证的情况,必须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延期劳动许可证
a. 申请延期劳动许可证的材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至少30天,劳动力使用者将一套申请延期劳动许可证材料寄送到由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授权的国家机关办理延期外籍劳务许可证,材料包括:
劳动力使用者延期劳动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格式填写)。其中要说明未能培训越南人前来代替的理由;正在接受培训的越南人姓名、培训经费、时间和地点。
已经延期的劳动合同副本。此副本须有劳动力使用者的确认和盖章。
已颁发的劳动许可证正本。
b. 延期劳动许可证
已颁发的劳动许可证可以延期一次。劳动许可证的延期时间与延期劳动合同时间相适应。
自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内,由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授权的机关必须办理延期劳动许可证。不同意延期的情况,要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 补发劳动许可证
a. 补发劳动许可证申请材料:已颁发的劳动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外国劳动者要申请办理劳动许可证,申请表须有劳动力使用者的确认和意见,并寄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按规定格式填写)。
b. 补发劳动许可证:自收到申请补发劳动许可证的合格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职能部门(原发证机关)审批并给外国人补发劳动许可证。不同意补发劳动许可证的情况,要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 劳动许可证
1、外籍劳动许可证是按照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 2000年3月29日 第311/2000/QD-LDTBXH决定规定的格式进行印制、发行和管理。
2、按照规定格式,劳动许可证栏目内容要填满。
3、劳动许可证在以下情况失去效力:
a. 劳动许可证满期;
b. 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c. 由于违反越南法律,劳动许可证被越南职能部门没收。
d. 使用劳动力的企业、织织由于解体、破产停止活动,被国家职能部门没收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期满,或企业撤回经营许可证。
e. 劳务合作协议、投资合同期满。
4、劳动许可证期满前15天,外国劳务者将劳动许可证交给劳动力使用者,由劳动力使用者交回发证机关。
 
四、 授权颁发外籍劳务许可证
1、自2000年7月1日 起遵照法律规定,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授权省、中央直辖市劳动、荣军、社会局向在本地区工作的外国人颁发劳动许可证、延期劳动许可证和补发劳动许可证。
2、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授权省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给在该工业区的企业、组织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颁发劳动许可证、延期劳动许可证和补发劳动许可证。
3、取消授权决定:由劳动、荣军、社会部授权的机关不按规定给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颁发劳动许可证、延期劳动许可证和补发劳动许可证,将被劳动、劳军、社会部取消授权的决定。
 
五、 组织实施
1、劳动力使用者有责任:
a. 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b. 定期向省劳动、荣军、社会局或省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汇报关于使用外籍劳务人员的情况,每年7月15日前书面报告上半年总结,1月15日前报告年终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按规定格式填写)
2、劳动、荣军、社会局和省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a. 接受并保存办理劳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延期劳动许可证材料,申请补发劳动许可证材料;
b. 给外籍劳务人员颁发劳动许可证、延期劳动许可证、补发劳动许可证;
c.了解和检查在各企业、组织实施关于使用已颁发的劳动许可证情况;
d. 在管辖范围内,收集和综合劳动力使用者使用外籍劳务人员情况;
e. 每年7月31日前和 1月31日 前分别向劳动、劳军、社会部报告关于使用外籍劳务半年情况和全年情况(按规定格式填写)。
4、 本通知自签字之日起15天后生效并取代劳动、荣军、社会部 1997年3月18日 第09号关于给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的外国人颁发劳动许可证通知的实施细则。
 
签发人: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
副部长:黎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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