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进入越南银行业的有关规定》
(2015/05/27)
根据越南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的有关规定,外国商业银行可在越设立办事处、分行、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合资商业银行、独资金融租赁公司、合资金融公司和独资金融公司等。2007年4月1日始,外国商业银行可在越设立独资银行,可开展以下业务: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提供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贷款、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提供金融租赁;提供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提供担保和承诺;在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他场所自行或代客交易:贷币市场票据(包括支票、账单和存款证明)和外汇、汇率和利率契约(包括调期和远期利率、汇率协议);经营金银条块;提供货币经纪服务;开展资产管理,如现金或有价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共同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有价证券的保管、受托和信托服务;开展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它可转让票据的结算和清算;提供和传输其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的软件;提供咨询和其它辅助金融服务,包括信用参考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研究和咨询、并购和公司重组战略咨询等。
根据规定,外国商业银行在越设立分行的条件是: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该外资银行母行的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在越设立合资银行或独资银行的条件是: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该外资银行母行的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外国商业银行可购买越国内银行股份,但股比最高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