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颁行有关实施《居住法》若干规定及措施的议定,其中有暂住公民在中央直辖市登记户籍须具备的3项条件。
第一、公民须在中央直辖市拥有合法住处。合法住处可能是公民拥有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或获机关、组织与个人按法律规定出租、借房、寄宿。对于公民向中央直辖市的个人和组织租赁、借用及寄宿的住处,须确保市人民议会规定的住房平均面积条件。
第二、对于在中央直辖市各县登记常住的场合,公民须在中央直辖市连续暂住1年以上。若公民想在中央直辖市各郡登记户籍,须连续暂住满2年。
对于在不同住处连续暂住的场合,连续暂住时间是各住处的暂住时间总和。议定明确规定,连续暂住期限是由公民登记暂住到收到常住登记卷宗的日期为止。暂时期限的证书是按公安部规定,给民户或个人签发的暂住簿。
第三。建议登记户籍的单位是公民正在暂住的地方。
有关登记户籍的期限,上述议定规定是12个月,有选到新合法住处的日期计起,同时具备登记户籍的条件,合法更换合法住房的人或民户代表须在新住处办理登记户籍的手续。
从获得 持有城市户口簿的住房业主书面同意的60天内,想登记户籍的人或户民代表须办登记户籍手续。
婴儿登记出生证后,其父、母或民户代表、监护人、抚养及照顾者须在60天内为婴儿办理登记户籍手续。
上述议定由今年6月15日起生效。